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作为核心家庭的主角,不可避免地要与外界进行经济往来,包括债务。然而,并非所有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近年来,离婚后一方莫名其妙地背负巨额债务、夫妻假装离婚逃债等极端案例频发,使得夫妻共同债务的承认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今天检察官就为大家介绍与夫妻债务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演变,并通过案例与大家分享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夫妻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之财物归对方所有,且夫妻所欠外界之债务为第三人所知者, 丈夫或者妻子所负债的,应当以夫妻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申请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产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已明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对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条:债权人以下列理由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产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4 条: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夫妻一方事后承认共同意愿所承担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日常生活需要而以自己的名义产生的债务家庭,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产生的债务,超过家庭的日常需要,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检察官解释法律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制度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逐步完善的过程。原来,中国的《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而只是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对方,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则夫妻对外所欠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并用丈夫或妻子所有的财产付清。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债务的状况日益复杂,原有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脱节,无法满足实际司法需要。
为平衡债权人和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产生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配偶其中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同意这是个人债务,或者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已经同意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财产属于对方。
然而,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防止配偶一方恶意损害配偶合法权益或与第三人串通一气, 并进一步平衡债权人和夫妻的权益。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产生的超过日常需要的债务是夫妻一方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转移给债权人,不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在上述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司法经验的积累的基础上,新颁布的《民法典》在第1064条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依据。
典型案例
大军和小梅原本是一对90后夫妻,两人结婚后,大军向同事老张借了一笔钱。几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约定离婚,大军向老张借的钱是大军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引发了争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笔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检察官称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共同签署”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确认。由丈夫和妻子共同签署或仅由配偶一方确认但后来由另一方确认的债务,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条有小美和大军的签名,那么这笔贷款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两人一起偿还。如果欠条上只有一个人的签名,但小美后来同意,说“他们一起还钱”,那么这笔贷款也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需要所发生的债务,可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说本案中的军队向老张借了 20 万块钱,买了一辆车供军队使用,那么小梅夫妇就是这么说的。即使小梅说自己不知道这笔贷款,也没有签署欠条,那也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因为这笔贷款是为了满足家庭的日常需求。如果大军以个人名义向老张借了 100 万元,用于为自己购买奢侈品,或者挥霍在家外,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这笔贷款应该认定为大军的个人债务。
最后,如果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所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本案中的大军以个人名义向老张借款 100 万元,超出了家庭的日常需要,但老张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这笔贷款是用于大军和小梅共同经营公司的,那么这笔贷款应该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密切相关,还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更好地协调了债权人和夫妻的权利义务,为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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