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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规定详解:共同签名、追认及离婚偿还指南

    一、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01、第1064条:经配偶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经一方追认或者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担的债务,以及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婚姻,都算债务。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除了。

    02.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属于各方的,双方应当同意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03、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

    办理婚姻债务案件时,除了按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配偶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外,还应结合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增强社会效果。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真正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

    04.保护借款配偶的诉讼权利。

    审理配偶一方名下债务案件,原则上应当传唤配偶双方及其他案件当事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保证书的真实性。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未具名举债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必须依法惩处。未经审判程序,未发生债务的配偶一方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05.检查夫妻双方的债务是否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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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主张配偶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当事人关系及出庭情况、借款金额、债权证明、借款支付情况支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所在地或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的变化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来综合判断是否债务已经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行为以及仅凭票据、欠条等信用凭证判断是否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注意认定债务人当事人依职权所作的违背常理的自白的真实性。配偶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判断调解协议是否损害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要求,注意审查底层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中国”。

    06、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提供保护。

    案件审理过程中,配偶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产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债权人明知或应知配偶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借债的,不予法律保护。这笔钱将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债务人主张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予支持。

    07、了解不同阶段婚姻债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制和债务清偿原则的规定以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要正确处理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外债问题。

    08.保障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利不受影响。

    要树立生存权高于债务的观念。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夫妻双方工资、住房等财产权利,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夫妻双方及其受扶养家庭成员必要的生活费用应保留。以夫妻名义办理房屋时,应当保证日常生活所需的住宅用房。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的住宅,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者赎回。

    09.制裁配偶一方串通第三人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

    要加强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证人的罚款、拘留等阻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实施虚假诉讼的,除依法给予处分外,还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提出司法建议。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当依法将犯罪线索和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发文字号】法[2017]48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配偶一方对外担保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批复。

    经过研究,答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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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我同意贵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认为配偶一方向另一方担保的债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夫妻债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共同债务。

    批准文号:【2015】民医塔字第9号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批复。

    11、经研究,同意贵院审判委员会的优先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以自己名义借款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证据不充分,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以配偶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债务人的配偶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承担还款责任。

    批准文号:【2014】民医塔字第10号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已婚妇女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

    (一)引导“连带债务、联名签字”,依法将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担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2.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解释》第一条列举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配偶一方追认”两种情况作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此外,共同的口头承诺、共同进行某些行为也是夫妻共同意图的体现。有证据表明配偶一方知晓该债务且未提出异议,且存在开具欠条时在场、贷款金额转入配偶银行账户、借款本金和利息等情形的贷款被归还后,可以推定夫妻双方已同意共同举债。

    十三、此外,《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承担的债务”不应狭义地理解为贷款债务,还应包括其他合同债务。只要合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应由根据合同表示意思表示的各方承担。

    (二)正确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

    14、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债务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

    按照一般理解,“家庭生活必需品”是指共同生活的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开支,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购买生活必需品、医疗保健等。 、子女教育、养老、文化消费等。在审理过程中,判断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需要”,债务金额、家庭财富状况、是否有亲属关系等因素夫妻关系安宁,当地经济水平以及交易习惯、借款人与借款人的熟悉程度、贷款名称、资金流向等予以认可。

    15、各级法院在认定“家庭生活必需债务”时可以考虑下列情形:

    (一)单笔债务或者对同一债权人的债务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下(含原金额);

    (二)债务金额与借款时家庭收入、消费模式基本合理匹配;

    (三)债权人在交易过程中已尽注意义务。在审查债务人及其家庭的支出需要、借贷目的等后,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债务确实用于家庭日常需要。

    16、各级法院在认定“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时,可以考虑下列情形:

    (一)单笔债务或者对同一债权人的债务数额超过二十万元的;

    (二)分居、离婚等夫妻关系不稳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发生的债务;

    (三)贷款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良,或者前次债务尚未偿还仍继续放贷的;

    (4)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利率较高,明显不符合正常生活需要。

    17.审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引导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

    如果债务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之间借的,债权人应该比普通人更了解债务人的生活状况和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审查债务是否是家庭日常需要所承担的。它比普通实体更为严格,并且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也可以依职权适当增加。

    家庭生活需要_何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_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界定八大类

    (三)注重举证责任分配,妥善把握利益平衡

    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关注《解释》中不同债务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分配。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在事实真相不清的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以及其构成或构成的主张。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予赡养。

    18.夫妻双方同意借钱的举证责任是分配的。

    对于《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贷款合同、欠条、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能够体现夫妻共同举债意愿或事后追认的相关证据,都是债权人用来证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这对夫妇的。

    19.家庭生活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

    《解释》第二条规定的配偶一方承担的家庭日常生活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否实际存在。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果配偶质疑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20.债务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举证责任分配。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三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即:此时,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共同意思的表达。

    21.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要适用《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强化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权力。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主动调查案件事实。同时,在适用《解释》第三条时,还必须认识到债权人证明夫妻内部关系的客观难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法官心理证据的运用。如果我们依靠日常生活经验或者逻辑推理,就可以证明“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形成的高概率判断,没有余地对债权人适用结果责任,以免对债务人及其妻子造成过度救济,这是不公平的。

    (四)正确理解《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

    22、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的“夫妻共同生活”的概念在概念外延上比“家庭日常生活”更大。只要这些费用是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或者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就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则更为复杂。较为常见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审判实践中,认定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必须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综合认定。

    23、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债务期间购买的大额资产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工商业或者共同投资的;

    (三)债务人单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入的。

    24、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婚姻存续时间短,夫妻关系期间无重大开支,债务用于家庭共同利益的可能性较低;

    (二)分居、离婚等婚姻关系不稳定,且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时发生的债务;

    (三)债务目的很可能导致借款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债务用途与借款人无直接关系,但由借款人单方承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无关的担保、债务追加等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五)债务的目的不利于家庭,甚至损害家庭的平静生活,如婚外同居等。

    25、司法实践中还应该看到,浙江作为民营企业众多的省份,民间资金活跃,商业文化和投资氛围浓厚。在某些情况下,债务用于以配偶一方名义经营企业,或进行股票、期货、基金、私募股权等高风险投资时,不宜使用“一刀切”,理由是“所得收益不能排除用于共同生活”。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特别是在夫妻长期分居或存在严重矛盾的情况下,如果有独立收入来源的配偶一方以完全不了解债务人的经营或投资活动且不分享该经营或投资收益为由,应谨慎确定债务由配偶共同拥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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